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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猴姑被訴“養胃”宣傳“誤導消費者”一案有了新進展。
今日上午(18日),海淀區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澎湃新聞從會上情況了解到,被告徐靜蕾、江中集團均補充提交了新證據。
被告人徐靜蕾在2017年3月10日向法庭提交的補充證據清單 原告李滿貴供圖
此外,案件還將在5月17日正式開庭審理。
此前,由徐靜蕾代言的江中猴姑因標簽上的“養胃”宣傳一度被北京市海淀區食藥監局認定違法。2015年,舉報人李滿貴據此起訴銷售者北京超市發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生產者江西食方食坊中藥食品公司、廣告代言人徐靜蕾等。
但此次被告江中集團提交的相關裁定文書顯示,海淀區食藥監局已經撤銷此前針對銷售方北京超市發連鎖股份有限公司“養胃”標簽不當使用的行政處罰。
此案最終的審理結果,很可能會直接影響到眾多以“養胃”“去火”“健腦”為賣點的食品、保健品的宣傳界限。
“養胃”宣傳曾遭海淀區食藥監局處罰
2014年8月,海淀區食藥監局根據消費者李滿貴的舉報,經過對北京超市發連鎖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工作人員詢問,了解到由江中公司委托正鴻富公司生產的江中猴姑餅干的產品外包裝上曾標注“養胃”字樣。
當時,海淀區食藥監局認為,該商品標簽不符合《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20條第2款“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規定,于2014年11月18日向超市發廂紅旗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隨后,李滿貴據此起訴北京超市發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療科技有限公司、廣告代言人徐靜蕾等被告,要求十倍賠償貨款共計7830元,并在中央電視臺8套、騰訊視頻等廣告發布載體上公開道歉。
起訴書中,李滿貴表示,2014年初,他在中央電視臺8套、騰訊視頻等平臺多次看到徐靜蕾代言的江中猴姑餅干“養胃、能治療胃病”的廣告宣傳,由于胃部不適,對該產品的廣告宣傳產生良好印象。
李滿貴還稱,2014年6月6日,他在超市購物時,看到超市大屏幕宣傳“新產品猴姑酥性餅干,一款養胃的餅干,專為胃病人群設計,滿足胃病人群核心需求,定量食用獨立包裝”,后現場詢問現場促銷員,得知此餅干系江中集團生產。李滿貴稱,購買并食用后,他發現其與普通餅干并無不同,而且由于依賴“猴姑餅干”,反而耽誤及時用藥和就醫。
因此,李滿貴認為,猴姑餅干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藥品,宣傳上屬于誤導消費者。
江中集團提交證據稱食藥監局已撤銷處罰
在被海淀區食藥監局處罰、消費者起訴后,江中集團多次強調,“養胃”并非臨床醫學術語,而是民間說法,并非醫療宣傳。
2015年,在法院受理李滿貴的起訴三天后,江中集團即作出說明稱李滿貴的起訴存在不實。
在其公告中,江中集團稱,猴姑餅干播出廣告是“胃不好,總是不舒服,猴姑餅干,養胃”,而“養胃”并非醫學臨床用詞,屬民間說法。宣傳“養胃”,并沒有違法違規。
江中集團還稱,猴頭菇是食用原料,是美味佳肴,用食品原料制成餅干,很安全;同時猴頭菇又是藥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藥品標準》,猴頭菇制成的猴菇片,養胃和中,用于治療胃、十二指腸潰瘍及慢性胃炎,說猴頭菇養胃是有科學依據的。江中研制猴頭菇餅干,對猴頭菇的用量設計是有依據的。
針對北京海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處罰認定,江中集團相關人員此前曾向澎湃新聞表示,他們認為該認定是錯誤的。“我們在投放廣告之前,已咨詢相關部門,若認為產品不符廣告宣傳,我們也不會投放廣告。”
在一審庭審中,江中公司堅稱該公司生產的猴頭菇餅干從未在標簽中標注“養胃”字樣,僅在電視推廣宣傳中提到養胃字樣,養胃是民間俗稱,不涉及疾病治療,更不違反法律規定。
此次江中集團向法庭提交的相關裁定文書則顯示,海淀區食藥監局已經撤銷此前針對銷售方北京超市發連鎖股份有限公司“養胃”標簽不當使用的行政處罰。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書內容顯示,海淀區食藥監局已撤銷對江中此前的行政處罰決定。 澎湃新聞記者 王文秋 圖
江中集團向澎湃新聞提供的文件稱,此前海淀區食藥監局根據不符合《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20條第2款規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做出的相關行政處罰,在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后已被主動撤銷。
此外,一位不愿具名的北京食藥監局內部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海淀區食藥監局確已撤銷此前針對“養胃”標簽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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